邵东县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
(摘录)
邵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1、县国土资源局对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优先报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0%专项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标准化厂房建成投产后,3年内年均纳税达到3万元/亩以上的,实收土地出让金通过税收奖励返还优惠至10万元/亩。
2、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入驻企业应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全免,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30%的标准计收。
3、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投资方3年内出让厂房缴纳的相关税收(包括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分三年全额奖励给投资方,缴纳当年奖50%,第二年度奖25%,第三年度在完成合同规定每亩需缴纳税收任务后奖25%,未完成税收任务第三年度的25%不予奖励。
4、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个人应缴纳的契税实行先征后奖,按4%征收,全额奖励给缴纳税收的企业或个人,经县湘商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核实后,由县财政在次年6月底之前兑现奖励。
5、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县湘商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补贴对象。标准化厂房建设经县湘商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正式验收合格后,省、市补贴奖金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补贴。
6、对标准化厂房投资方自留部分出租的厂房(不包括出售后出租部分),自新入驻企业登记并投产之日起,缴纳出租相关税收后,按年租金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进入标准化厂房新入笼子的规模工业企业按年租金2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补贴期均为3年。对进入标准化厂房新入笼子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3万元。
7、对园区企业实行税收考核奖励。标准化厂房建成投产后,3年内年均纳税不低于3万元/亩,第一年纳税达到3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0.6万元/亩;第二年纳税达到4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0.8万元/亩;第三年纳税达到5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1万元/亩。以上纳税强度每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增加0.2万元/亩,但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亩。
8、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重点向规模工业企业倾斜。对购买标准化厂房实行按揭贷款,加大入园企业生产流动性资金缺口的贷款。银行对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入园企业的支持,与财政存款挂钩,银行对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按揭贷款的,按银行贷款的30%配比财政性存款,对入园企业给予流动性资金贷款的,按银行货款的20%配比财政性存款。
9、根据入园企业用工要求,县人社、教育、经信部门,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协助入园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积极为入园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及子女就学问题,园区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园区内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湘政办发〔2013〕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10、标准化厂房在建设和企业入园过程中的相关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程代办。住建房产部门安排一定比例公租房、廉租房指标用于园区标准化厂房配套建设。规划、林业、安监、水保、消防部门对标准厂房的建设定址、林地征用、安全准入、水保方案、消防准入等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11、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800万元用于鼓励金属工具制造及延伸产品生产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2015年购买面积在2000 m2以上并入园正式投产的,按60元/ m2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标准化厂房1000 m2以上且租赁期一年以上并于当年实现正式投产的,按60元/ m2进行奖补(按10元/m2每月的标准补贴6个月租金);对2015年因购买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2000 m2以上)发生的贷款利息按5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建厂房(含标准化厂房外自建厂房)且未享受标准化厂房补贴的投产规模企业,按60元/ m2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贷款贴息支持。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法人在商业银行取得的用于金属工具制造、打火机、箱包实际生产发展的2015年新增贷款,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贷款资金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不含土地购置、标准化厂房、绿化工程、生活设施、办公场地设施、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享受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园区内企业按利息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实行以奖代补。省本级2015-2016年筹措专项资金30亿元,按照“谁投资、补偿谁”的原则,重点用于对标准厂房建设给予奖励性补助。根据标准厂房竣工面积、引进企业数量和质量、厂房使用率、配套完善程度、创新创业实效等综合因素,分别按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标准进行奖补。
14、与园区标准厂房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按每个园区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补助,分两期到位,建设开工后到位70%,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建成验收达标后到位30%。园区供电、供气、给排水、垃圾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设施建设,省直部门优先给予支持。
15、严格考核奖惩。把湘商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小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提高权重和分值。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领导小组如公室,强化考核督办,实行“一季一考核、一季一讲评、一季一奖惩”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把园区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的依据。监察部门要把园区建设工作情况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对工作推动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问责。
政策依据:
1、第1-10条摘自《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邵东湘商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邵政发〔2015〕22号)文件;
2、第11-12条摘自《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邵东县特色县域经济(金属工具制造)重点县建设实施方案》(邵政办函〔2015〕108号)文件;
3、第13条摘自《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6号)文件;
4、第14条摘自《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等5厅委关于加快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改地区〔2014〕1021号)文件;
5、第15条摘自《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办法》(邵市办发〔2014〕2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