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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商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邵阳市商务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车碧东 13973948606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双随机”抽查市城区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20% | 1.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2.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 1 |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 牵头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双随机”抽查二手车交易市场20% | 1.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3.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4.信息报送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 1 |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 牵头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双随机”抽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30% | 1.拆解场地监督检查 2.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3.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5.危险废物、五大总成处置、流向等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 1 |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 牵头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 | 对成品油流通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
市城区加油站(点)20%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4.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 1 |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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