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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领域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惠企政策包
文件名称: 商贸流通领域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惠企政策包
索引号: 4305000062/2022-12246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2-09-0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09 有效期: 永久

一、税费政策类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Ø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Ø 支持措施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Ø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Ø 支持措施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Ø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Ø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Ø 支持措施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湖南省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Ø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Ø 支持措施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Ø 适用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Ø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Ø 适用对象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Ø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Ø 适用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Ø 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Ø 适用对象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Ø 支持措施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Ø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Ø 支持措施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Ø 政策依据

1《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湖南省发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3.《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源登2021年2号)。

Ø 申请途径

不动产登记窗口

Ø 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Ø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

Ø 适用对象

中小企业

Ø 支持措施

一是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市场份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

二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采购文件工本费、专家评审费、采购代理费零负担,在我省政府采购首购产品、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的农副产品,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在电子卖场采购。

三是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金流。采购人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投标、履约保证金。继续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交易数据核定供应商信贷额度进行信用融资。要求各级采购人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保证金、合同拖欠款的清理和结算工作

Ø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

Ø 申请途径

无需申请,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填写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即可享受

Ø 申请材料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Ø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Ø 适用对象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Ø 支持措施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Ø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8号);

3.《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5 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Ø 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Ø 支持措施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Ø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Ø 申请途径

免申即享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

Ø 适用对象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Ø 支持措施

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2023 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Ø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

Ø 申请途径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Ø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Ø 适用对象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Ø 支持措施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回5月费款。企业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尚未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经申请同意缓缴后,企业在缓缴申请通过一个月内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Ø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1.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

2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由省级税务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设置实施缓缴,无需履行申请手续。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Ø 适用对象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Ø 支持措施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增加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Ø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Ø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Ø 支持措施

工伤保险费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一年,可顺延。

Ø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4 号)

Ø 申请途径

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

Ø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Ø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属监管企业房屋减租支持政策

Ø 适用对象

承租省属监管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Ø 支持措施

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省属监管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 6 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Ø 政策依据

1.《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2.《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湘国资资财〔2022〕55 号)。

Ø 申请途径

省属监管企业申请

Ø 申请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

Ø 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

Ø 适用对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经营者、水电气用户

Ø 支持措施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Ø 政策依据

《落实国家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省内实施细则》

Ø 申请途径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Ø 适用对象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Ø 支持措施

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Ø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Ø 申请途径

免申即享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Ø 适用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次(含)以上被认定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

Ø 支持措施

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用人单位符合发放补助的参保职工数以当前在岗职工中在本单位累计参保满6个月的人数确定。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省本级、各市州本级参保单位按照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县(市、区)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Ø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Ø 申请途径

免申即享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Ø 适用对象

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Ø 支持措施

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Ø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Ø 申请途径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Ø 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2与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下一步将采取企业申请告知承诺制,无需提供其他申请资料)

Ø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Ø 适用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Ø 支持措施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Ø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 号)。

Ø 申请途径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Ø 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2与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Ø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减免上市公司、交易所会员等相关费用

Ø 适用对象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期货经营机构

Ø 支持措施

沪深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北交所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年费。全国股转公司免收相关地区挂牌公司2022年挂牌初费和年费。中国结算免收相关发行人2022年登记结算费用。各期货交易所减收相关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减免席位费。

Ø 政策依据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46号)

Ø 申请途径

向收费单位申请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二、金融政策类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

重点人群差异化金融支持

Ø 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

Ø 支持措施

1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性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行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2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疫情防控重点生活物资供给和配送企业,开辟快捷服务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及时满足资金需求。

3对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合理给予展期和续贷;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还款计划;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Ø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湖南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稳企纾困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22〕46号

Ø 申请途径

银行网点柜台或线上申请

Ø 申请材料

以银行具体要求为准

Ø 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

Ø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Ø 支持措施

1.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2.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内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

3.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4.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

5.降低电子银行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年费和管理费实行免收或优惠措施,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5折。鼓励商业银行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至少按照不高于成本价收取。

6.降低支付账户服务费。鼓励支付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等网络支付商户服务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标准9折。鼓励支付机构对采用收款码收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其中,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低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支付账户服务费的优惠期限为3年,长期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Ø 政策依据

1《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2《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银行网点柜台或线上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


受疫情影响相关人群逾期贷款

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

Ø 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的四类人群

Ø 支持措施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接入机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存在异议的,接入机构与信息主体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Ø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0〕40号)

Ø 申请途径

通过线下(营业网点)和线上(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多种渠道

Ø 申请材料

以各接入机构的具体要求为准

Ø 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Ø 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

Ø 支持措施

强化逆周期调节作用,扩大三年期以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将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不良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银行减少对传统抵押担保物的依赖,创新信用方式,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推进无还本续贷。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Ø 政策依据

《关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若干意见》(湘金监发〔2019〕76号)

Ø 申请途径

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

Ø 申请材料

按照银行机构要求提供

Ø 主管部门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提供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服务和无资产抵押信保保单融资服务

Ø 适用对象

中小微外贸企业(年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

Ø 支持措施

省财政设立风险补偿金,按规定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业务而承担的风险损失。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担保公司、信保公司,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服务和无资产抵押信保保单融资服务。

Ø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89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Ø 申请材料

根据银行、担保公司、信保公司具体要求提供

Ø 主管部门

商务部门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Ø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Ø 支持措施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10万元。贷款期限3年,2020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2020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2.《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6号)

Ø 申请途径

向同级担保机构财政部门申报

Ø 申请材料

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Ø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支小再贷款政策

Ø 适用对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Ø 支持措施

采取“先贷后借”的模式对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进行支持,再贷款利率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利率分别为1.7%、1.9%和2%,可展期2次,期限最长为3年,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5.5%左右。

Ø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24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办理

Ø 申请材料

再贷款申请书、合格贷款台账和合同等资料

Ø 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


三、奖补政策类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

Ø 适用对象

融资担保机构

Ø 支持措施

采综合考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增长水平、担保费率和工作开展情况对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准确及时报送全年业务信息,所填报数据符合奖补政策支持条件并被作为国家奖补资金切块测算依据,在湘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助,单户融资担保机构每年安排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Ø 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1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财金〔2021〕30号)。(目前正在对该政策进行修订,2022年政策以后续发布的文件为准)

Ø 申请途径

向市县财政局、工信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申报

Ø 申请材料

见申报通知

Ø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财政部门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Ø 适用对象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项目

Ø 支持措施

采取无偿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Ø 政策依据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

Ø 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Ø 申请材料

见申报通知

Ø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四、优化服务类





快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服务

Ø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Ø 支持措施

1.将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2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不再要求许可申请人提交食品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资料

3.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主动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全省生产许可的有关信息。

Ø 政策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Ø 申请途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上办事系统或从湖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登录

Ø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Ø 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困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

Ø 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Ø 支持措施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Ø 政策依据

《落实国家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省内实施细则》

Ø 申请途径

无需申请,可直接适用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


商贸流通领域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惠企政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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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739-232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