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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商投资法》与“外资三法”的法律适用衔接
文件名称: 解读《外商投资法》与“外资三法”的法律适用衔接
索引号: 4305000062/2020-007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0-05-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5-27 有效期: 永久

《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外资三法”同时废止,按“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五年内继续保留原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三法”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由于当时尚未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故“外资三法”除规定外商投资的问题外还规定企业的组织管理问题。1993年《公司法》出台后外资企业处于即适用企业法的一般规定,又适用“外资三法”特殊规定的状况“外资三法”对企业组织管理的特殊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审批制度审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内容、投资主体投资产业、企业形态变化、经营期限,以及企业设立及运营中的上述事项的变更和修改等在获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备案后,外商投资主体及中方合作方才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外资企业组织管理的特殊规定被取消了外商独资企业、外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机构及活动准则完全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内资企业完全一致《外商投资法》专门规定外商投资事项,全面实行准入后与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特别管理措施以负面清单明确列出。负面清单将核心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列入其中,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领域则不能对外资限制根据《立法法》92条和93条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新法生效后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新法规定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事项的全面放开,属于利好于民事主体的应在新法生效后立即适用,对此前发生的延续行为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应适用新法放宽的规定属于负面清单事项,应根据新法规定做出调整。

最高法院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核心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未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法律关系效力不受影响;第二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涉及交易的法律关系无效第三,司法解释适用于未决案件已决案件(包括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的法律第四,涉港澳台案件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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