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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索引号: 4305000062/2020-1155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0-09-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9-10 有效期: 永久
防范惩治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愈发突出,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不仅明确了调查、应对处置等打击恐怖活动措施,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预防机制,明确法定职责,打造一张防范恐怖活动的“天网”。
  明确网络协查义务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一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严格监督危险品管理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建立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管理制度
  《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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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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