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工商字〔2018〕7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
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明办、网信办、司法局、城管局、文体广新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食药监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经信委、旅游外事港澳侨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我市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公益广告宣传自觉性
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告发布企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一次将公益广告写入法律,作为《广告法》的配套规章《暂行办法》,以及省广告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广告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广告的内容、发布、作品及部门职责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公益广告纳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积极主动地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大力提升邵阳形象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创建文明城市、决胜全面小康、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道德支撑和精神力量。
二、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文明委统筹协调、工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文明办统筹协调重大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重要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刊播工作。
2.创文办统筹协调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益广告事项,指导四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落实创文公益广告刊播任务。
3.工商部门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与管理。组织制订本地区公益广告刊播的各类规划;加强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管,采取日常监测与检查,对不符合公益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节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情况报送工商局备案。
4. 网信办负责对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5.司法行政部门将法治主题公益广告刊播纳入普法考核验收和法治创建评估体系,推动普法单位落实普法责任。
6.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指导和管理,协助文明办、工商部门对户外公益广告刊播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所属二级单位与管辖广告发布载体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对户外公益广告刊播无主管单位的载体进行兜底管理。
7.文体广新部门负责对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文体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8.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围挡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0.食药监督部门负责餐饮、药品零售等企业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培训机构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3.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商场、超市和加油站点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4.经信部门协调通讯企业及其窗口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5.旅游部门负责景区、星级宾馆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6.银监部门负责银行及其窗口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7.国土、规划部门对公益广告载体建设规划、用地给予优先支持。财政部门保障公益广告通稿设计、区域规划与公共场所制作建设维护等所需经费。
18.政务中心负责市政务服务窗口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9.公安机关负责对破坏公益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打击。
20.落实属地管理及归口管理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各自管辖的行业、单位、区域发布公益广告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突出导向引导,全面规范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公益广告传播速度快、社会性强,影响深远,必须加强公益广告导向管理,突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不断提升公益广告正面宣传的效益。
1.在发挥重要作用上,公益广告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在社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筑工地围挡等广泛刊播展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风尚有机融入各类生活场景。
2.在突出思想内涵上,公益广告作品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鲜明的价值导向,能够打动人心、浸润心灵,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3.在加强创意设计上,要充分运用各种文化样式和表现形式,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创作,设计制作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
4.在规范广告内容上,公益广告作品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5.坚决禁止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及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
6.公交站点、公交车车体、出租车灯箱等严禁刊播“人流”“痔疮”“性病”等不够高雅、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广告。对于医疗广告发布的内容、位置等,市卫计委、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从严审批,强化监督。
四、明确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一)参与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刊播等各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商品和服务,而应当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公益广告。
(二)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
1.新闻媒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2.互联网站:各级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
3.新媒体:手机短信、彩信、彩铃、手机报、微博、微信及APP应用等;
4.户外媒介:立柱、墙体、候车亭、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条幅、橱窗、建筑工地围挡(围墙)等;
5.其他广告媒介:交通工具、公共设施与场所、商业设施与场所、政务商务服务窗口、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办公电脑屏保、楼宇电视、车(船)载电视、候船(车、机)室等。
(三)按照创建文明城市要求,城市公益广告刊播要达到“抬头可见、驻足可观”。除《暂行办法》规定以外,公益广告刊播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在城市主要入城口的醒目位置刊播至少1块大型公益广告。
2.背街小巷每100米至少5处公益广告。
3.各住宅小区每100米至少5处公益广告,每个单元入口、楼梯房的每个楼层、电梯内都有公益广告。
4.主次干道,每300米至少8处公益广告;凡有商业广告的灯柱,要做到每2个灯柱有1个刊播公益广告;次干道每300米不少于8处公益广告,凡有商业广告的灯柱每2个灯柱要有1个刊播公益广告。
5.各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门店、单位、学校、企业等电子屏的公益广告的刊播频次,做到每10秒刊播1次。
6.街道、社区居民区,至少有1块专门的精神文明创建宣传栏,显著位置展示市民文明公约及社区居民公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进行公益广告刊播,能见到不少于10处公益广告。
7.每个公交站候车亭至少有1块大型固定公益广告。
8.学校大门往里步行100米不少于5处公益广告,显著位置展示中小学生守则,每间教室、学生宿舍在醒目位置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公园、广场、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电影院、网吧、歌厅、图书馆、公益性文化场所等处刊播公益广告,做到进出口显要位置均有公益广告刊播。
10.公交车、出租车上刊播公益广告,公交车车身及车内公益广告不少于6处,出租车车身及车内(包括车顶灯)公益广告不少于3处,车顶灯每30秒刊播1次公益广告。
11.所有窗口单位,如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办税服务厅、银行、保险、国家电网、邮政、通讯、证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警岗等处均有公益广告刊播。
12.商场、宾馆、饭店、旅行社、超市、集贸市场等所有服务行业刊播公益广告。
13.建筑围档等建设施工场地刊播公益广告,建筑围档公益广告覆盖率达到100%。
14.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在本区域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阵地进行公益广告的宣传,大门向里步行100米能看到不少于5处公益广告宣传。单位显著位置有精神文明创建宣传栏。
15.通过微信、微博、政府网站等载体传播公益广告。
16.主流媒体要刊发公益广告,报纸类每月刊发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中刊登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1个整版。各类网站需在首页显著位置刊播公益广告。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在6∶00—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60条(次)。
17.公共场所要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公益广告。
18.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局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经信委、网信部门备案。
五、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升公益广告宣传水平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引导支持本地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积极参与申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刊播经费要纳入本地财政预算;鼓励国有单位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2.市文明办、市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制定《邵阳市公益广告发展三年规划(2019-2021)》,各县(市)也要制定好本地区公益广告规划,提出加强公益广告主体培育、内容建设和传统媒介、户外媒介、网络媒介等载体建设的相关意见。
3.城管部门要结合公益广告总体规划,编制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将制作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4.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创文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印发<2018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刊播工作方案>的通知》(邵创文指〔2018〕2号)等文件要求,明确自身职责和重点任务,共同做好市区公益广告宣传,营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浓厚氛围。
5.市文明办会同市工商局、市文体广新局等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遴选价值导向正确、文化品位较高的优秀作品充实公益广告作品库,供相关单位和各类媒体无偿使用。
6.积极推进公有公益广告载体建设。各地建设一批公有公益广告主题阵地,常年开展公益广告宣传,不断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生活空间,尤其在广场、机场、高铁、车站、交通路口等地建设永久性公有公益广告阵地。要善于用有碍观瞻的墙体(段)或搭建物立面,改作用于刊载公益广告(标语)。公益广告设置应选择合适的位置,让群众一目了然,做到大方、适中,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确保安全。
7. 鼓励支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通过企业冠名、公益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公益广告资金。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相互融合,相得益彰的刊播形式。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8.文明办会同工商、城管等部门定期对公益广告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启动问责。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管辖的行业、单位、区域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评。公益广告宣传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县城)的常态工作,纳入文明单位等创建测评,适当加大权重和分值,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通过测评与考核推动工作开展。工商部门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将会员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要大力宣传、表彰公益广告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9. 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公益广告刊播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实施。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邵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邵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邵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邵阳市教育局
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邵阳市商务局
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邵阳市旅游外事港澳侨务局
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邵阳市公安局
邵阳市规划局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邵阳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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